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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店糾紛


被OOOO 發問於 2005-09-30 | |

Q: 事由
一、我於本月頂讓一家小吃店,簽約當天我、原承租、房東、仲介四方在場,我與房東訂立新約,原承租將舊約劃叉中止,我於下月開始新的租賃契約。
二、頂讓金部分我當天開票,原承租人不滿意票期兌現太晚,要求我更改票期或支付部分現金,現在揚言錢什麼時候軋入帳戶,店面和設備什麼時候交給我,仲介又以頂讓交易未成理由,扣押我與房東的合同。我不明白我在承租日開始新的法律關係並在承租日前我沒有使用到設備,然而他們收了我的支票,我也付了訂金,為什麼我還要改票期?他們說什麼時候錢進帳什麼時候東西給我,我也可以表明什麼時候你們東西給我我什麼時候付錢,原因全在於仲介沒有將原承租方頂讓條件說清,簽約當天僅以行規二字帶過。票期開的是承租日又是星期六,銀行不作業他們堅持到星期一收到錢才交屋和設備,但是這樣我會損失二天的片面主張意思錯誤,行使撤銷權,法律關系自始無效。
三、事情現在全是意氣之爭了。

提問
一、將來我要是主張頂讓契約無效,請求返還頂讓金、押金和仲介費,成功機會大嗎? 或碰舉証的難處。
二、他們扣我和房東的租賃合同,要脅我改票,應屬刑事違法,但我該如何舉証?
三、要是原承租戶在我與房東的租賃關系發生後佔著不還我將如何自救?
四、支票已開,不能跳票也不能掛失,假扣押也來不及了,事情演變意氣之爭,我想乾脆不頂店,反正我和房東的租約生效(雖然契約被人扣住),讓他們這些壞蛋損失,至多我賠押金當違約及訴訟費或是一定的損害賠償,但是錢他們即將對兌了,到時在法律上是買賣完成還是我還有權主張我可以違約呢?想讓他們付出代價。

真的氣不過的菜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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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對於您所遭遇的事情,也為您深抱不平,惟因民事糾紛,有契約之存在,故相關法律關係應如何解決,應先就契約之約定,然後才是法律的規定,未見到您的契約之前,實無法下定論,以下僅供參考:
1、欲主張契約無效,需要無效的理由,就算是意思表示有錯誤,也要先行使撤銷權才可以,而您所述,頂讓之意思已合致,只是如何互相履行之問題,既然您當場開票並已當場由對方收下,則對方即有依約交付之義務,故建議您可朝著是否可解除契約之方向思考。
2、「他們扣我和房東的租賃合同」此部分所指「他們」為何?如是您的合約,則「他們」並無權源占有,可能涉及侵占之部分,可考慮直接提出告訴。但需證明「合約」在他們手上。
3、你與房東的租期開始後,房東有「交付」租賃物給您的義務,這是「房東」的問題,如果房東無法交屋給您,您可以解除租約,要求房東還錢。
4、如果頂讓合約已經生效,當然您無權主張,反之,如果您主張無效或經您主張解除,則他方之受領即無法律上之原因,屬於不當得利,應負返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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