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聽朋友說到一個案例
某人被老闆慫恿成立新公司,擔任董事
該公司向銀行貸款,後來因營運不善倒閉
該人也因董事身份而須背負9000多萬的債務
我的疑問是,既然是股份有限公司,為何公司倒閉後個人還需要償還公司債務?
這樣的案例合理嗎?
我的情況是目前具備董事身份,擔任經理職位
但不過問公司財務狀況,也不主導公司決策算名義上的董事
目前公司仍處於虧損狀況,如未來老闆以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
而且很不幸發生類似上述案例的倒閉情形
請問我是否有可能淪為債務人?
感謝您的解答.
A:
您好:
關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原則上均以公司之資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會擴及於股東、董事或主管、員工之個人財產。
您的朋友,應是就公司之銀行貸款另行同意擔任保證人,始會於公司倒閉後,基於「保證人」身分而揹負債務(非基於董事或股東…其他身分)。
故針對您目前的狀況,若僅係單純任董事、經理,並未為公司擔任保證人,縱公司虧損,您亦不會因此而成為債務人。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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