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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之台灣分公司之歇業流程


張O 發問於 2008-06-12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登記於日本的企業在台灣設立分公司
如果台灣分公司的分公司經理(負責人)為其台籍幹部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為日本總公司之社長(總經理)的情況下
若台灣分公司因為財務問題導致無法繼續營運而需要辦理歇業


請問:
1、日本總公司是否有責任協助辦理歇業?
2、台灣分公司辦理歇業的相關費用及積欠的債務,日本總公司是否有責任清償?或者台灣分公司的分公司經理(負責人)需要擔負所有責任清償處理?
3、如果在日本的總公司也因為財務問題而無法清償其台灣分公司的相關費用及積欠的債務,那應該如何處理?
4、如果在日本的總公司已經先行宣佈歇業,那應該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7444
孫明熙

律師

桓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辦理歇業,在程序上須先向經濟部申請撤回該外國公司的認許,嗣再對台灣分公司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由外國公司在台的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或台灣分公司經理擔任均可。
二、由於申請撤回認許須由外國總公司出具相關文件,並進行清算程序時所造具的包括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表冊亦須經外國總公司的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東會承認,故外國總分公司有協助辦理歇業的責任。
三、對於在台營業或台灣分公司所生的債權債務,應由外國總公司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解之債務,仍要由外國總公司負責清償。
四、若外國公司的財產無法清償台灣分公司的債務時,清算人應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

孫明熙 律師
桓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Tel.: +886-2-87736179
Fax: +886-2-87715381
email: sunlaw@ms2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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