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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董事是否應依法賠償損害?

董事是否應依法賠償損害?


廖OO 發問於 2008-06-11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房地產為業
董事長A於97年3月間通知董事B、C、D、E 召開董事會
會中決議「1.本公司所建造坐落埤頭鄉之A屋,市價原為1千萬元,因乙公司與本公司向來互動良好,本公司同意以成本價5百萬元將A屋出賣予乙公司。2.據不願具名之政界人士透露,埤頭鄉埤頭段9998地號土地將被選定為總統府新址,本公司同意以市價之2倍,購買鄰地即同段9999地號土地。」會後3日即依決議執行
不料,股東F認為董事賤價賣屋,要求全體董事賠償公司之損害
而總統府並於97年4月間發佈新聞稿指出「總統府遷址一事,純屬空穴來風」
F亦據此要求彼等就購地部分賠償公司之損害
按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近年來,公司負責人假借職權利益輸送、掏空公司
卻聲稱「我們一向都依法行事」云云
或辯稱「是景氣不佳、政府決策朝令夕改,導致投資失利」云云
類此事件頻傳,就前揭案例


請問:A、B、C、D、E應否依上開條文負損害賠償責任?


附錄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865號判例:
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為重大過失。故過失之有無,抽象的過失,則以是否欠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定之,具體的過失,則以是否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定之,重大過失,則以是否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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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明熙

律師

桓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依照公司法第23條的規定,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也規定,若董事會之決議,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這裡所指違反的「法令」,係概括規定,並無種類的限制,而董事會做成決議屬於董事執行業務的行為,若董事以違反公司法第23條的規定而做成決議,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決議的董事,自應負賠償責任。

二、公司法第23條所謂的「忠實執行業務」,係指公司負責人在執行公司業務時,應謀求公司利益,不得犧牲公司利益,而圖謀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至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係指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時,應盡社會一般誠實、勤勉而有相當經驗之人所應具備之注意義務。

三、來函所述董事會決議1,係犧牲甲公司的利益而將A屋廉售給乙公司,顯然違反忠實履行業務的義務;又若董事在無政府正式宣布及未經詳實查證的情況下,即做成以2倍於市價的金額購買土地的決議2,則董事亦有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之嫌,若致公司受有損害,自可請求參與決議的董事負賠償責任。

孫明熙 律師
桓業國際法律事務所
Tel.: (02) 8773 6179
Fax: (02) 8771 5381
email: sunlaw@ms2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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