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因在店家買了片DVD,認為理所當然為正版,故看完後於網路出售,然而有一代理商以釣魚的方式,買了這片DVD,然後對我說我賣的是假貨,要求給我機會,私下和解,不過我壓根不知其是假貨,要不然我也不會有失誤的販賣行為,但對方的和解金實在過高,無法負荷。
請問:我目前要繼續周旋,還是直接訴諸法律對我較有利?
對方還是一直撥電話來,不勝其擾是否有相關判例可供參考?
真的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賣了一片DVD,會被判坐牢嗎?
法官那是否會降低和解金金額,多少才是合理的呢?
感謝百忙中,抽空回答。謝謝!
A:
販賣DVD假貨是違反著作權法的,有刑事及民事責任。若是確實不知是假貨而販賣,或許可不負刑責,但民事責任可能仍免不了。究竟如何?要看證據及法院是否採信。法院會如何判決,在無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下,不宜臆測。
法院多會勸諭和解,能否達成和解,仍要看當事人意願。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著作權法有計算方式的規定,以填補損害為原則。法院會判決要賠償的金額是多少,要看當事人如何舉證。
當事人若未能達成和解,權利人是否採取法律行動,要看權利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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