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一件令人非常棘手痛苦的事,期盼您的愛心與專業,援助無助的我
自96年2月起購入工作鞋一批,發放給全廠員工使用.即發現工作鞋有瑕疵並立刻告知該提供商,且寄回該批工作鞋2雙,供其親身體驗
體驗後亦承認工作鞋有瑕疵,且有請該公司負責人員,來敝公司向已因穿該鞋跌倒受傷員工及主管解釋並處理該鞋善後問題,以便敝公司付款結帳
問題:
1.經非常多次的電話交涉無果,且最後以互相推託甚至不于理會
2.已發2次存證信函,也不回應、不理會
3.直至97年4月中旬該公司來電通知:該批工作鞋貨款,已開立銷貨折讓單處理
4.敝公司接獲該筆銷貨折讓單後,已向國稅局申報完畢
5.97年5月中旬接獲,高雄地方法院發出的支付命令,旋向該公司請問該項意圖及處理方式。但依然石沉大海
此事件已造成
1.多位員工抱怨甚至受傷
2.深深地造成,承辦人員心裡(96年2月至今)長期壓力與痛苦,且對人性已經失望.不會相信律法中秉持的誠信原則
3.96年2月至97年3月間,公司又多發2雙工作鞋,在現行景氣差競爭力大時又造成公司成本增加
因法院執行命令是有期限,可否儘快協助十分感謝
2008/5/22向中小企業法律諮詢申訴
律師
A:
1. 出賣人(賣鞋廠商)對於貴公司,應擔保鞋品在交貨時沒有瑕疵,且無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354I參照),否則, 買受人原則上得減少價金 或解除契約(民法359前段參照). 買受人(貴公司)方面,則負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鞋品 並立即通知供應商"之義務(民法356參照). 買受人之瑕疵擔保解除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前開規定為通知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365I參照)。
2.來問提到貴公司已發2次存證信函,出賣人雖拒絕回應,但有開立銷售折讓單。則該文件是否指出賣人有提到或同意減少價金? 倘是,則貴公司將銷售折讓單用以報稅,似乎可認為貴公司已同意價金減少之數額/範圍。於此情形,則貴公司就無爭議之餘款, 應仍有給付之義務(民法367參照)。
3. 出賣人對貴公司發之付命令, 依文意似指貴公司未付(或一部分未付)該次貨款, 而出賣人向法院請求貴公司給付貨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這應該不叫作執行命令). 由於支付命令一旦確定, 其效力與確定判決同, 而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而對貴公司進行強制執行, 貴公司既然認為貨物有瑕疵而產生貨款爭議, 則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聲明異議,方式是,向法院提出異議狀,且必須在期限內"實際送達"法院!
4. 聲明異議後,將轉成一般訴訟程序,法院會另外發通知以開庭審理。為此,被告(貴公司)有必要先蒐集關於瑕疵及通知減少價金之證明/書面證據/證人,以便屆時出庭及答辯.
〔以上僅供一般性參考,個案必須視實際情形而定〕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381 6027
律師
A:
1.5/28傳真已收到,但手寫說明函少p.2。第95號存證少p.2。另一封存證草稿少p.2。
2.您聲明異議狀內容無問題,請趕快到法院遞狀(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
3.請釐清:有瑕疵者有幾雙?
貴公司有無曾同意僅59雙有瑕疵?
96年之工作鞋之下落 (員工正在使用或貴公司回收保管?
現存數量?
4.賣方職員曾承諾全部退換,有無人證/書面證據?
5.請釐清:貴公司希望解除契約or減少價金or另行給付無瑕疵之物?
6.如果希望解除契約,必須能證明瑕疵數量占209雙中的大多數。否則縱然解除,日後法院會認為"解除整個契約顯失公平"而認解除是無效的。解除契約,必須單獨發一份存證.
7.關於進一步商談,可發email至本所lamariti@ms17.hinet.net 或傳真。不過我週五下午才會進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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