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先生在94年因眼鏡店惡意倒閉有收到4張退票
從94.2.31~94.5.31,每月各一張
這些票全是個人票,當初的貨單因請款時全給客戶了
請問:
如果我現在要追討這些錢要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
A:
關於台端的提問,說明如下:(假設本案票據為支票)
一、按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的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換句話說,你手上所持的支票應均已罹於時效,即你如果向發票人主張給付票款,則發票人可以說時效消滅,而拒絕給付票款給你。
二、雖然時效已罹於時效,但是,還是有救濟的方法。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持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換句話說,你還是可以告發票人請求償還他因票據時效消滅而所取得之利益(即不用給付票款)。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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