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家母使用的本人的名義開支票(開票當時我並不知情)向她的朋友們週轉
日前因為經商失敗...導致她所開的支票皆跳票
家母也坦然面對問題,爲了顧及本人信用下以誠意跟朋友溝通之下
大多同意讓家母慢慢攤還而不去兌現
無奈...其中一位債主堅持一次拿回支票上全部金額,不肯接受我們按月攤還
於是支票期限一到便去跟銀行兌現,想當然是跳票了...
於是他又去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最近我已經收到支付命令
想請教:
1.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向法官陳情說我們並非故意不還,是因為無力償還(每個月要分還給多位債主),也很有誠意承諾他每個月固定還他多少金額,只是他無法接受...而一次要還清所有金額我們也無能為力,這樣法官是否會有利於我們的判決!
2.假如支付命令我不理他,那對我有什麼影響(前提是我不知道我媽以我的名義開票),跟我媽會有利害關係嗎?
3.如何向法院提出異議,是否要請律師或代書?
以上...有勞解答~謝謝!!
A:
該支票是你申請下來借給母親使用,亦或是母親盜用你的支票,法律上的評價有所不同,若是你申請下來借母親使用,就是一種概括授權,就開出的支票負擔付款的責任。若是為母親盜用,可以對母親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刑事告訴,以卸免票據上的責任。
1.雙方若未能就金額、還款方式及期限達成和解,法院只能依法判決,判決後如何取償,屬強制執行的問題,所以確實負有債務,支票不是你母親偽造或你不願對母親提出刑事告訴,而願承受票款責任,對支付命令的異議是沒什麼意義的。
2.未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的效力與民事判決相同,所以效力是非常大的,所以支票確實是你母親偽造,而你不願負擔票款責任,須於接獲支付命令2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
3.異議狀法院服務台或司法院網站均有範本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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