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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合資開店,拆股的問題?

合資開店,拆股的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5-09-27 | |

Q: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我(甲方)在去年與人合資開店,日前因為理念不合....
導致關係日趨惡劣,現在只有甲方(我)想拆股,
但因當時的店面承租人是乙方,且營利事業登記證的負責人也是乙方,
不過在開店時,我和與乙方有簽立一份合約書,內容註明乙方只有佔20%的股份,
現在若甲方堅持不肯拆股,甲方(我)是否有權利至店內搬走等值80%股份的東西?
這樣我是否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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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按民法第682條第一項:「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換言之,合夥財產未經清算前,尚不得分析,陳先生欲擅自搬走店中相當80%股分的財物,自非合法,若強行取走店中財物,依其情節不同可能觸犯刑法竊盜罪或強制罪或侵佔、搶奪或強盜....等,切不可貿然為之。另依民法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故陳先生得依民法第686條之規定聲明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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