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林律師您好:
請問使用到a公司的訂戶資料,以b公司的名義誤發電子報,到a客戶的電子報訂戶,請問竊盜罪的定義成立嗎?
在網站上有找到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不知,我這次的業務過失,是否真的有構成竊盜罪呢?
若是構成的話,若對方提告,我是否只能挨告,甚至如對方所說,要被求償500萬元呢?
我因這件事,實在深受其擾,因為對方電子報訂戶其實並沒有具體的損害且反應,但a客戶堅持權益受損,我因公司規模不大,且個人能力有限,實在負擔不起對方的求償損失。
我想,若被告了,我可以順利訴訟成功嗎?
請律師協助,謝謝!
律師
A:
您好:
如前所述,以本件而言,應該是單純民事訴訟糾紛,要演變成刑事竊盜案件的機會,極其微小,因為竊盜行為,必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及不法的意圖.
以本件而言,似乎沒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您會因為這個行為得到什麼利益,反而可以很明顯的帶來客戶的抗議,所以頂多應該只是履行契約過程中的疏忽,實在沒有什麼可以認定為故意犯罪的事證.
再者,如果對方提告,並不表示法院一定會完全採認對方的主張,我方還是可以針對對方要求的500萬元,作出訴訟上的攻擊和防禦,例如要求對方具體證明其所受的損害項目,以及損害金額究竟如何計算,再針對其主張及證明,檢驗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