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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申請購物帳號


鄭OO 發問於 2006-05-20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叨擾您了。
日前跟公司人事處同仁,在業務上有些爭執,
結果人事處同仁借職務之便,竊取本人個人資料,
於雅虎拍賣網上申請帳號(雅虎的帳號申請,是需要
輸入身分證字號的),假藉本人名義訂購物品,並且
選擇貨到付款方式,造成本人極度的困擾,經過公司
資訊部調閱網路通訊資料後,確定訂購單確實由該員
電腦發出,所以不知該員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能
藉由法律途徑解決嗎?
十二萬分感謝您的協助

瀏覽人數:2895
匿名

律師

A:  您好:
關於你同事的行為,在民事法部分,可能已經構成侵權行為,而應對你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但您必須證明你自己受有什麼損害?以及受有多少損害?
在刑事部分,若他是透過其他平面,書面資料取得你的資料,然後再使用於網路購物上,因為依照刑法第220條規定,在網路上使用你的個人資料所產生的電磁紀錄,也足以表示是使用你個人資料從事商業行為之證明,所以還是可以以文書論之,也就是說,他的行為還是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罪.
如果對方是經由你的電腦(包含由他的電腦侵入你的電腦)竊取個人資料的手段,對外冒用你的名義購物,除了偽造文書罪以外,應該還會另外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紀錄罪
最後,若刑案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面提到的民事損害賠償,就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法條:
刑法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
斷。]
刑法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
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
同。]
刑法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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