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前老闆於95年9月間因為公司需要現金週轉
所以以公司現金增資方式,要求員工幫忙
並由當時管理部主管尋找銀行幫員工做信用貸款借貸
我於96年3月份離職,離職時才發現公司收了我的錢
但公司實際上並沒有增資
我要求公司將錢還給我,公司有先開一部份金額的支票給我
但最近2個月的支票都跳票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公司以增資為理由,向員工收錢。若公司自始至終均無增資計劃而僅是以此為藉口,則有涉及刑事詐欺之可能,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及民事訴訟;若原本欲增資,因故而作罷,則屬民事之爭議。
二、若您僅欲主張民事,建議您可以支票為證據,對公司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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