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3月底時騎機車與另一名機車騎車發生擦撞,當時是我受傷,而且車壞了,因為我受傷,所以附近商家幫我叫救護車,後來警察與另一名車主也到醫院,警察做了筆錄,要雙方和解,彼此都同意,回家後即與車主電話連絡說車子修理的費用由他支付,我則是自己醫療的部份,他也同意,可是後來就電話也不接,請問我現在可以採取什麼方式,請求賠償
A:
[quote:9d43f0d4f4="黃秋瑜"]請問3月底時騎機車與另一名機車騎車發生擦撞,當時是我受傷,而且車壞了,因為我受傷,所以附近商家幫我叫救護車,後來警察與另一名車主也到醫院,警察做了筆錄,要雙方和解,彼此都同意,回家後即與車主電話連絡說車子修理的費用由他支付,我則是自己醫療的部份,他也同意,可是後來就電話也不接,請問我現在可以採取什麼方式,請求賠償[/quote:9d43f0d4f4]
一、請提問人確定當時是否已經完成和解,如果已經和解,可以依和解內容訴請肇事者賠償,或提刑事傷害告訴。
二、如果尚未和解,可以聯絡當時處理員警,表示肇事者無誠意和解,要提刑事傷害告訴(附驗傷單),請其轉送地檢署偵辦(通常此種情形,警員會再聯絡肇事者出面處理)。如果提刑事告訴後,肇事者還是不理會,可另提民事賠償訴訟。
三、刑事告訴期只有六個月;民事賠償請求期限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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