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請問這是否算是公然侮辱呢?

請問這是否算是公然侮辱呢?


Anonymous 發問於 2008-04-15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請參考該網址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80404581597#detail
緣由如下:
某天我對該件商品感興趣,於是詢問賣家(內容也貼在賣場裡)
感覺還不錯,於是決定下標購買
由於剛好適逄假日,想說等到星期一再滙款
但卻在六、日這2天感到後悔,並於星期一立即寄信通知
之後賣家回信,也僅表示婉惜交易沒成功沒有多說如何
我以為得到他的諒解,賣家也沒有給我負面評價
因此更是認定該賣家已釋懷
卻沒想到無意間再次逛到該賣場
竟然看見該賣家不僅將我的道歉信公開
調侃我為"莊先生"之外,,還把我使用多年的電子信箱完整的公佈
讓我感到十分困窘及不堪
想留言,卻發現被加入黑名單無法留言(對該拍賣系統並不甚了解)
幸而當初寄道歉信時,信箱系統有備份
也只能消極的趕忙寄一封信告知他的行徑令我感到很不舒服
另外也向該拍賣客服舉發


請問除此之外,我還能做些什麼來維護我的名譽?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1689
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訪客先生:您好!
商家將您的道歉信公佈,由於陳述的內容並無不實,難以刑法公然侮辱相繩,惟其將您個人電腦資料電子信箱未經您同意予以公開,如該商家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義之非公務機關之範圍,您可依該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要求其停止利用(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及刪除您的電子信箱(第4條第4.5款),如對方拒絕,或於限期屆滿後20日內以書面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為適當之處理,該機關應於收受您之請求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您,其認您請求有理時,並應限期命該非公務機關或個人改正,如該非公務機關或個人(商家)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登記,發照,而為您個人資料之利用,可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該機關依同法第38條可處其負責人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否則得按次處罰!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