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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問一下,客戶認為的提告原因會成立嗎?


上O 發問於 2006-05-15 |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

想再請問一下,關於上篇諮詢的問題,因為我們在為b公司做系統測試時,誤發電子報(收件人為a提告公司的電子報會員訂戶)若這家客戶以「將公司資產(電子報訂戶)」名單惡意使用為由,做為提告原因,並認為不僅對於他公司,且對於他會員皆受損害,要求二方都要賠償,請問這可以成立嗎?

謝謝!

瀏覽人數:2315
匿名

律師

A:  您好:
  從整個糾紛的過程看起來,既然誤發出去的是 貴客戶的電子報會員資料,那麼牽涉到的除了 貴公司,資料所有的公司,誤收資料的公司以外,當然還包括所有電子報的會員。所以,雖然我們不知道 貴客戶和他的會員之間有什麼樣的一個契約去約定可以對會員的資料作如何的便用,至少可以確定 貴公司,或是誤收到電子報會員資料的那家公司,並沒有權利去使用這些資料。所以,在理論上,如果 貴公司或是誤收資料的公司,果真使用了這些資料,當然有可能會同時對所有資料的公司,以及資料中的會員們造成損害。
  然而,如同我之前所述,在訴訟實務上,原告是必須證明損害是如何發生,以及損害金額的多少,換言之,對方固然可能受有損害,但在訴訟上,他必須告訴法官他到底受了什麼損害,而且要證明損害金額的多少,整件官司的勝負才有具體的意義。
  而且,在損害主體上,也應該作出區別,所有資料的公司,和資料中的會員所接有的權利,以及可能受到的損害並不一樣,所以,除非他的會員授權該公司來提出主張,否則,對於會員受損害部分,應該由會員自己才有權利提出聲明或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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