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假如有A廠商想要在"下禮拜"台北舉行的展覽會中
對B廠商的展覽品進行假扣押
打算在"這禮拜"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然法院會准予假扣押裁定嗎?
(其展覽會會提早幾個禮拜在網站公佈並有相關廠商參展的資訊,不例外的話該展覽是每年都會舉辦)
參考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121號民事裁判:
必須於聲請假扣押時,從形式上觀察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已現實發生,始得為之。如以未發生之事實為依據,預測將來可能發生請求,即不得聲請假扣押。
從上述裁判來看
是不是所舉的例子無法取得法院的假扣押裁定?
因為所舉的例子是"未發生之事實,預測將來可能發生請求"
還是說可取得假扣押裁定?
因為"從形式上觀察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已現實發生"
(展覽會設立網站的相關資訊)
另外就假處分,高院82年度抗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必以債權人對債務人現在或將來有訴訟係屬之本案請求為前提要件,若無現在或將來可資提起訴訟之本案請求,因不符合假處分聲請要件,則無從請求法院准予假處分。
請問假處分(若無現在或將來可資提起訴訟之本案請求,因不符合假處分聲請要件,則無從請求法院准予假處分) 和假扣押(從形式上觀察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已現實發生,始得為之。如以未發生之事實為依據,預測將來可能發生請求,即不得聲請假扣押)的聲請要件在時間點上是否有所不同?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 有關所述之假扣押的判決資料,是早期的實務見解,目前法院對於假扣押的審酌比較嚴格,如果未有脫產之事實或可能時,上級法院可能會撤銷一審的假扣押裁定。
二、假處分的要件更嚴格,尤期近來有本案訴訟化的情形,也就是說審酌假處分的要件,像是審酌本案訴訟是否會勝訴般嚴格。
三、無論假扣押或是假處分,都要以能提起一件本案訴訟為前提,也就是說,如果不能提起一件訴訟的話,是不能提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聲請的,要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提出假扣押或假處分,每個案件情形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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