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公司負責人,惟多年來均由另一股東擔任總經理實際經營
近年來因經營不善嚴重虧損
原為維持個人信譽,本人多次向親友借貸支應公司所需
但長期下來已無法負荷且嚴重影響本人未來生活
因此亟思盡速結束公司
請問:
應循何種程序辦理?
相關債務{含銀行貸款、民間債務即已開立之支票等}應如何處理?
是否應由全體股東負擔或是個人
需否聘請律師協助辦理較為妥切?
敬請撥冗賜教,感激不盡!
敬祝一切順利平安
A:
[quote:ed8ba402f8="羅繼安"]你好,我是公司負責人,惟多年來均由另一位股東擔任總經理實際經營,近年來因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原為維持個人信譽,本人多次向親友借貸來支應公司所需,但長期下來已無法負荷且嚴重影響本人未來生活,亟思盡速結束公司,請問應循何種程序辦理?相關債務{含銀行貸款,民間債務即已開立之支票等}應如何處理?是否應由全體股東負擔或是個人?需否聘請律師協助辦理較為妥切?敬請撥冗賜教,感激不盡,敬祝一切順利平安.[/quote:ed8ba402f8]
一、公司解散,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應召開股東會,經持有三分之二股數之股東出席,過半數同意,才能解散;解散後必須向法院申請清算,清算程序完成後,公司法人格才會消滅。
二、公司債務與股東或負責人無關,股東或負責人並無清償義務,惟股東或負責人擔任公司之保證人或票據之背書人時,有清償保證債務或票據債務之義務。
三、如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此時應申請破產,經破產程序清償債務及使公司法人格才會消滅。
四、是否應聘請律師可自行考慮,但建議先跟你公司的會計師或會計事務所商量,應清算需會計方面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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