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有限公司,清算人五位
請問:
一、股東須繳欠款嗎?說明報告會很多次嗎?
二、負責人已遭限制出境,但現在無償還能力, 限制出境有期限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0ad5c1fdf1="黃小姐"]律師你好
有限公司 清算人五位
請問
一 股東須繳欠款嗎??說明報告會很多次嗎
二負責人已遭 限制出境 但現在無償還能力 限制出境有期限嗎??[/quote:0ad5c1fdf1]
一、不用;不一定,這是執行的方法,如要避免麻煩,可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79條之規定,由股東決議選任一人為清算人。
二、這也是執行的方法,最長可限制至清算完成或欠稅之清償時效完成。
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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