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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有限股東可否依公司法第六十七條適用除名?

有限股東可否依公司法第六十七條適用除名?


彭OO 發問於 2008-03-27 | | 不動產相關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是某有限公司有限股東之一〈共七位股東〉
由於其中一位股東應出資之資本尚有未繳足到位
經多次催促補齊始終均無下文
延宕多時困擾公司之運作
據本人查詢公司法後


想請教:
1、有限公司之規定是否無第六十七條適用除名,還是有其他法條可遵循適用?
2、若無其他可適用,那有什麼方式可強制該股東立即補足應出資之資本?


由於此問題深深影響所有股東權益,且已拖費多時
懇請大律師不吝即予回覆,深感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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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11c66dd9c5="彭炯寧"]大律師您好:
本人是某有限公司有限股東之一〈共有七位 有限股東〉,由於其中一位股東應出資之資本尚有未繳足到位,經多次催促補齊始終均無下文,延宕多時困擾公司之運作;據本人查詢公司法後想請較大律師有限公司之規定是否無第六十七條適用除名,還是有其他法條可遵循適用?若無其他可適用那可有什麼方式可強制該股東立即補足應出資之資本,由於此問題深深影響所有股東權益,且已拖費多時,懇請大律師不吝即予回覆,深感致意。[/quote:11c66dd9c5]


一、有限公司不適用除名的規定。
二、提問人稱「股東應出資之資本尚有未繳足到位」,如果公司尚未登記成立,建議其他六位股東另行成立公司;如果公司已經成立,則已經違法,因為公司法第九條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此時公司負責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或許可由其他股東借款於該名股東補足股款,再以借貸關係向其求償,不過這不是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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