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非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若要退股
其上一年度所獲利的部份
在未開股東會之前,是否仍可以拿回?
例如每股為10元,上一年度EPS3元,那退股是否可拿回13元?
謝謝您的回復
A:
一、我國公司法只有在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中才有退股之規定,而社會上常見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並無退股之規定,故股東要退出公司只能轉讓股權,不能退股;尤其公司法第九條明文規定,公司在設立登記後,公司負責人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不合法的退股與取回出資之行為,可能衍生刑事責任,提問人及公司負責人不可不慎。
二、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要取回出資時,只能以轉讓持股方式進行,而能否配配盈餘,要視轉讓日在盈餘分配基準日前還是後而定,並非再九六年持有股票,就有分配九六年盈餘之權利。如提問人在股東會前就已經轉讓持股,就沒有分配前依年度盈餘之權利,因為必須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分配方案後,才能定盈餘分配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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