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於九十三年九月受朋友之邀進入一家公司
提供技術上的指導
該公司於九十年成立,但因為經營不善於九十年六月已經停擺
當時我的朋友是說有新的股東願意增資使其繼續營運,但並沒有成功
如今該公司積欠銀行幾億元,還欠政府稅金及勞健保費等等
我受調查局詢問,也詳加說明我並未參與過該公司的任何實務上的運作
日前該公司的董事長等人打電話給我,告知我也會有法律上的責任
我想請問:
我並沒有投資或參與任何事務,因為我進去前該公司早已停擺
那我是否也要負擔公司的債務?
請求協助答覆相關之法律問題,及該如何解決?
謝謝您的回復
A:
調查局會就公司進行調查,應係公司營運過程中涉及詐欺、掏空或其他不法疑義,經檢舉、告發、告發或移送,調查局方開始為相關之約談、蒐證。
若最後查證屬實,確有不法之情事,則參與該不法行為之董、監事及承辦人員,均須負擔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您若未曾參與公司之投資、營運,自毋庸負民、刑事責任。
建議您,若再受約談,應冷靜詳述您與公司之關係,據實強調您未參與公司營運,若舉出相關人證、物證更有助案情之釐清。
謹此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Tel:(02)2704-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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