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日前收到銀行抵銷通知書,把我帳戶內存款扣空
才知道父親在我未成年時,用我的名字去做連帶保證人
但我本人並無到現場對保,且無簽名之情事
(我猜想可能父親刻章去蓋)
請問我該怎麼脫離連帶保證人的夢魘?
謝謝您的回復
A:
民法第 79 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並非指父母可不問子女的意思,直接以子女之名義締結契約,而是指子女與他人訂立契約時,其自由意思受到限制,非得父母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其效力是未定的。因此,為他人做保,是保證人與銀行訂立保證契約,父母於子女不知情的情形下擅自以子女之名義為其做保,涉有偽造文書罪責,你可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以解免連帶保證責任。
若你不想對父親提出刑事告訴,亦可以直接向法院民事庭起訴確認保證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或以銀行無權抵銷為由,提起給付存款之訴,法院自就保證是否成立、簽名是否真偽等事實加以調查。
A:
楊先生: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可供參考。
黃國鐘 謹上
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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