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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糾紛?


詹OO 發問於 2006-05-02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從小看他長大的朋友:在他走投無路時來求我幫忙!又求又拜又保證前後向我夫妻借款壹佰多萬之後!人就躲起來"我拿他開立的本票去他家找人時在爭執中將本票遺留在他家!當時他的父母與我鬧上警局!家中只剩下他哥哥在家:當我發現本票留在他家回頭去拿時:他們不但不給我還將我趕出來!我不甘被騙:憤怒之下將他哥哥的車窗砸破!欠我錢的人法院已發出支付命令!現在他家人告我毀損:請問林律師我告他們侵占是否成立?支付命令對方置之不理仍然避不見面我該怎麼辦?還有上個月傳我出庭時:我無法請假:書記官叫我寄出書面報告即可!但是一個月後警察到我家樓下將我帶走我才知道被通緝:這樣子拊合司法程序嗎?因為我並未收到第二次傳票被通緝的莫名其妙!請大律師撥冗不吝指教!

謝謝!詹逢傑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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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1.由於該紙本票,並非基於你的自由意思而留在他家,所以嚴格來說,應該算是脫離本人持有的遺失物,那麼對方在發現本票後,卻不返還給你的話,確實有可能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只是,在實際上,如果對方強辯他們根本沒有看到你的本票,就得由你去證明你確實把本票遺留在家裡,否則,要告訴他們觸犯侵占罪的機會就會相形減少許多.
2.關於支付命令,如果對方已經收到,卻不予回應的話,只要時間越過20日者,該支付命令就具有相當於確定判決的效力,對債權人而言,是比較有利的.但如果對方根本沒有收文,以致支付命令無法送達的話,該支付命令在3個月後就失其效力.
3.通緝是否合法,關鍵在於通知是否合法送達,如果已經合法送達,紀錄上也沒有被告提出正當理由卻不到庭者,警察可以報請檢察官決定要拘提,還是直接發佈通緝.所以要查明這些原委,可能必須先向你的家人查明是否有人代收公文而未轉知.在實務上,有些地檢署,基於經費考量,也可能未將通知書以掛號寄出,所以郵件遺失,也不是不曾發生過的事,但無論如何,只要到案後,說明原因,以這種案件而言,通常就會直接以被告歸案,撤銷通緝結案.


參考法條:
刑法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訴訟法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刑事訴訟法84條:[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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