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為公司負責人,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當初是概括承受前一公司之負債而繼續經營
但現股東不願意再拿錢繼續支持公司營運,卻也不想解散清算
(因過去是向股東借錢經營公司,股東不想損失)
但公司仍有欠供應商材料款,為避免跳票
請問:
1、我是否可以以告知方式告訴股東若不想清算解散,只有以變賣資產方式清償供應商欠款,這樣是否涉嫌掏空公司資產?
2、有什麼方法可讓公司不經股東會程序,而向法院申請公司解散呢?
3、公司若無法清償供應商材料款,股東私人財產是否會被債權人查封?
謝謝您的回答!
A:
一、不會,公司資產本來就是公司債權之擔保,如果不自行變賣,債權人也可以查封拍賣;但請注意一定要清償債權人。
二、股東可依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為理由,聲請法院裁定解散。
三、原則上不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只負出資義務,對公司債務除非有擔任保證人,否則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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