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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訴訟追溯期之規定為幾年?

訴訟追溯期之規定為幾年?


施OO 發問於 2008-02-19 | | 其他

Q: 律師你好~


我目前因勞資糾紛問題業已向法院提出刑事傷害告訴
因涉及工作、名譽、職災、勞保權益、工資等求償問題
我想由刑事附帶民事方式來進行
但我聽說民事均涉有追朔期限
如勞基法工資等追朔期30天,其它有的是半年
我研判若檢察官審理案件不論結果如何
民事的追朔期均可能會超過而無法維護我民事的權益


再請問律師:
工作、名譽、職災、勞保權益、工資等求償追朔期也是2年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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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如

律師

理維國際法律事務所

A:  關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如工作能力之損失、不能工作未領薪水之損害、名譽、醫療費用、精神損害等,消滅時效期間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
又對勞工每月工資、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等請求權時效,因該類給付屬「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一般均認為適用民法第126條「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規定。
職災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規定,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保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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