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之法人股東擬以持有之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向公司以『股票質權設定方式』短期借款
請問:
1、在法律上是否允許以未上市公司股票質權設定方式取得融資?
2、未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處理須遵守何項法規?
3、若該法人股東最後無力清償而致破產,該質押之股票變賣所得現金,我方是否享有優先償還權?
4、又若該股票無法順利出脫,本公司就要吃下這些股票,收回變成庫藏股嗎?
5、或是有其他不影響本公司權益之可行方法?
煩請幫忙儘速解答,謝謝!!!!
A:
1、法律上並未限制未上市公司股票以質權設定方式取得融資;但依公司法第167條之規定,公司不得將公司股票收為質物,請注意。
2、股票設定質權,只需股票所有權人在股票背面背書後,交付質權人即可成立。
3、質權人對於質押之股票變賣所得之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4、只有上市上櫃公司才能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收回公司股票作為庫藏股。
5、依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公司不應該將資金借貸予法人股東,除非有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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