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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國人合夥應用何種形式設立公司


傅OO 發問於 2008-01-15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的合夥人是美國人
我們要一同創業開立一家皮帶工廠,股份各半
在美國及台灣接單
在台灣生產、外銷到國外


請問下列問題:
1) 應該用何種形式設立公司? ( 當公司一旦發生問題時,只會清算到公司而非個人)
2) 美國人在台的薪資及穫利要在台灣報稅? 還是在美國報?
3) 在美國所發生的費用,可否在台灣公司報帳?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2074

A:  1.只要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皆可,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是分開的。
2.依所得稅法規定
第2條「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3條「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
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
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
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
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
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
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既然都是同一家公司的費用,所以可在台報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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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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