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總經銷合約的
二、契約期間:
(一)契約期間自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起,至 97 年 12 月 31 日止,但雙方另有書面協議延長或縮短者,不在此限。
(二)於本契約屆滿二個月前,雙方未以書面協議表明不再續約者,視為雙方同意續約 1 年,其後亦同。
由於我們要開發全新的市場
請問與廠商簽訂總經銷合約合約時
在合約條文中應如何表示,才能確保不會因市場做起來之後
由於每年定期的換約行為,而喪失總經銷的資格 ?
或廠商見市場很好,另覓他人取代!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總經銷合約的擬定,要全面的考量才可以保障您的權益,因本網站不提供合約的撰擬服務,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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