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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的單據是否需賠償?


鄧OO 發問於 2008-01-07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近期遇到一位到櫃欲取貨(衣服)的客人
但她所持有的單據是三年前的
這內容由於當時的人員都已離職而不可考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是否需要照價賠償給她呢?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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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本案似乎可從以下方向再作思考: 衣物是隨時可獲得之消費品,通常消費者取件時間不致相隔過久, 故 (1) 貴專櫃是否有消費者未提出單據就領物之情形(尤其熟客時), (2)貴專櫃有無店員通知客人衣物可以領取,而客人還是沒來之情形? 從中,或許可以跟客人達成互相讓步之結論.

吳國源

律師

正豐法律事務所

A:  [quote:f3c4f895ea="鄧自強"]律師您好~


近期遇到一位到櫃欲取貨(衣服)的客人
但她所持有的單據是三年前的
這內容由於當時的人員都已離職而不可考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是否需要照價賠償給她呢?


謝謝您的回復[/quote:f3c4f895ea]

第 125 條 (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準上法律規定,台端與顧客間應係買賣關係

故15年內顧客均可依提貨單請求

若貴公司無法提出

恐需解除契約

並照價返還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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