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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益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8-01-03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1.因與公司某股東理念不合,希望他退股但其要求之金額過高,我該怎麼辦?

2.他是員工也是股東,在退股時有影響嗎?

3.股東是否有要求公司清算的權利?

謝謝您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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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律師您好:

1.因與公司某股東理念不合,希望他退股但其要求之金額過高,我該怎麼辦?

2.他是員工也是股東,在退股時有影響嗎?

3.股東是否有要求公司清算的權利?

謝謝您的答覆。


關於上開問題回答如下:
一、因未表明係何種類公司,是將所有公司分述如下:
(一)無限公司股東退股依公司法第65條至70條規定;
(二)有限公司則僅有同法第111條出資轉讓規定,而無退股規定;
(三)兩合公司則依同法第123條至125規定;
(四)股份有限公司則依同法第167條規定,除特別股收回(同法第158條)、員工庫藏股收買(同法第167條之1)、反對股東之退股(同法第186條)及公司合併(同法第317條)時得收回、收買股份外,原則上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此為禁止規定,不得違反,是若股份有限公司未符合法律要件而收回股份 (股權已移轉,處分行為) ,則該股權移轉行為當屬無效;或者僅與股東約定收回股份 (股權尚未移權,債權行為) ,該約定,亦因違反禁止規定而屬無效 (民法第七十一條參照) 。
二、基本員工與股東係兩種不同的身份關係,權利義利也不同,原則上不會因股東退股而影響其員工的身份。
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而解散事由之規定,依公司種類不同,分別規定如下:
(一)無限公司:依公司法第71條規定;
(二)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準用第71條規定;
(三)兩合公司:依同法第126條規定;
(四)股份有限:依同法第315條規定;
是故須有法定解散事由發生後,才可進行清算程序,並非股東可任意為之。
以上回覆,希望對您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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