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甲公司開立兩張支票給乙公司
乙公司分別將一張支票拿到丙銀行票貼
另外一張支票則拿去支付給一般民眾丁
支票有寫抬頭(乙公司),但是並未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乙公司負責人因故逃離台灣,甲公司就讓支票跳票了
請問:
1、丙銀行是否能夠向甲公司求償?
2、丁是否能夠向甲公司求償?
謝謝您的回復
A: 只要乙公司轉讓時有背書,無論銀行丙或一般人丁,都以合法取得票據權利,在一年內都可向發票人甲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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