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在網路上賣一個LV字樣的水晶吊飾
(是自己編織的)
買家要求面交,我沒想那麼多就跟她約了時間
沒想到交貨後,突然出現一個男人說他是員警
他說我違反商標法便把我帶到了三重某派出所去做筆錄
做筆錄時是照一個他修改原有的電腦檔案照念的
(有錄音、有蓋大姆指手印、沒有拍照)
後來就被送到三重警分局坐了一晚
直到收到傳真來的文件
叫我簽名、蓋大姆指手印就可以回家了
回家後,我很擔心不敢告訴家人
因為不知道自己還會被怎麼處分
以下網址是我買給警察的商品: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70911579282
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依網址上所載之圖形,並非單純的LV排列文字,而是LV重疊的圖樣,且非吊飾之類的東西,而非包包。若LV兩字的字樣是有註冊商標,但上述圖形是否有侵害到該文字商標,值得討論。另則,尚有區分是否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的問題。您應該不太瞭解所編職的物品有可能侵害著名商標之情形,才會販賣;但您的情形,第一、是否有構成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八十二條要件,值得討論;第二、就算構成該要件,亦應可得檢察官的諒解,而取得「緩起訴」處分(您若為善良人士,且向無不良素行紀錄的話!)只要照實向檢察官說明,就法律的判斷及情節的輕重而言,說不定還可能取得不起訴之處分!所以不須要太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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