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五天前我在bbs站賣了一台二手電視機,當時面交測試時貨品完好
五天後買家打電話說電視機壞掉了,要我全額退費
我即說我會與買家一同到維修中心查出故障原因,或者請他把電視機退還給我,我再退費給他
沒想到買家居然說已把電視機拿去回收,沒法再拿回來
賣家說商品都有七天鑑賞期,賣家不需提出理由要求全額退費
我想請問難道賣家都無法提出異議嗎?
誰都無法證明商品是由誰損壞(且當時測試時明明是好的),為何賣家就要一昧的賠錢了事呢?
律師
A:
一、若賣家您係屬打算長期在網路上販賣商品之「企業經營者」,則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即賣家應負「無過失責任」。而在本件案例中係屬「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即買家雖可於7日內解除買賣契約,但仍須退回商品予賣家。
二、若賣家您並不屬打算長期在網路上販賣商品,則非「企業經營者」,而應依民法第349至第366條之規定,賣家對買家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在訴訟上買家須先證明賣家所販賣之商品有瑕疵存在,但是因為在本件案例中,買家已把電視機拿去回收,沒辦法再拿回來,所以買家在訴訟上可能會發生舉證困難的情況。
三、本件案例中,買家已把電視機拿去回收,沒辦法再拿回來。依民法第262條之規定,買家之「物之瑕疵擔保解除權」已消滅。但是買家對賣家仍可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請求賣家減少價金,即賣家須返還一部分價金予買家(但買家仍須先證明賣家所販賣之商品有瑕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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