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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約的用印期限


GOOOO 發問於 2007-12-06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甲公司同意向我公司購買一批貨物
且要求我公司用印完後寄去甲公司用印
(96/8月份我公司即以掛號寄出)
但至今未能完成用印程序且也不退還我公司用印之合約
合約上有標明" xx 案件"


我想請問法律專業人士:
1. 是否有合約合理的審約期?
2. 可用那種條例以存證信函聲明,必須請其在 X年X月X日退還我公司用印之合約?
3. 若不行,他日他們用印畢,我們是否一定要照合約條款履行?因為此家公司目前的作事方式已使得我們不想和他們簽約了,因此這是我想到的保護自己的方法,或者還有何種方式可作?


煩請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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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民法第157條規定,「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因此,建議你發函給該公司主張先前的要約(寄出去的契約)已經失其效力,或者主張對方應於幾日內回覆,否則逾期即失其效力。
當然,要約失其拘束力後,貴公司可主張該寄出去的書面契約應予作廢,並寄回給貴公司。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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