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林律師您好:
感謝您對本人案件的回覆,但是尚有一些問題想要請教您。
1.有關刑法妨害自由罪:本人確定該營業場所並未有公告一些行為準則或規範,而且本人亦無正在犯罪的行為,而對方是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將我架出該營業場所。因您曾提及妨害自由罪為非告訴乃論罪,而本人之案件目前已在分局偵查中;請問我是否需要主動再至警局製作妨害自由之告訴?或移送後檢察官會主動提起公訴?如何確認?
2.有關毀謗罪:本人相信該營業場所工作人員應該有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的行為,因該工作人員在當時至派出所說明時即信誓旦旦向警察宣稱(大聲嚷嚷,所有在派出所的人都可清楚聽到)我對別人性騷擾(後已被證實說謊),派出所應該有全程錄影。請問我是否能以此再至警局針對該工作人員提出毀謗之告訴?
3.有關確定行為人:本人無法確認當時毆打我的人,請問可否主張因其中一位工作人員已對我提出傷害告訴,表示他一定為當時傷害我的行為人之一?
4.有關互告傷害:若本人至法院時主張是因正當防衛而傷害到對方作為抗辯,但法院仍認定為互毆的話,請問可否再提起上訴?請問可否聘請律師?時機為何?
非常感謝您!
律師
A:
您好:
針對您所提出的問題,補充說明如下:
1.只要不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即使你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在知悉犯罪事實後,還是要依法訴追調查, 所以一般只要警局制作筆錄並且移送後,検察官就會接續作業,但如果不確定警方到底有沒有移送,也可以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法警就會引導你進地檢署制作筆錄.此外,還有一個方法,就是自己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或是補充告訴理由,只要在內文裡順便表示曾經在哪個警局制作錄或提出告訴,地檢署就會自己向警局連絡.所以,如果你不確定,或是要就傷害提出告訴,都可以用按鈴申告,或以書狀直接向地檢署補充理由或提出告訴.
2.關於誹謗罪的問題,我曾提及須以對方具有犯罪故意為必要,所以如果對方可以證明他是因為誤信某項訊息而認定你的言行不當,就不一定會構成犯罪,至多只是有無構成民法侵權行為,應對你負起賠償責任而已.另外,要注意的是一般的錄影都有其保存期限,而且除非是制作筆錄的全程錄音,否則,也不一定同時會有錄音,所以這項證據應先向警察局加以確認.如果這些問題都已經經過確認,那麼記著,一定要在6個月的法定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
3.被毆和傷人並不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對你提出傷害告訴的人,頂多只能推斷當時他也在場,但在場並不一定表示就必然曾經毆打你,所以如果光以這樣作為證據,顯然過於薄弱。
4. 雖然不是絕對的,但一般不論是法官或檢察官通常都會礙於自己的案件壓力,難以分配太多的時間及心力在普通傷害案件,所以,在對方也同時提出傷害告訴的情形下,被認定為互毆,以致雙方都被判刑的機會,就會相對提高.所以,要避免這種情形發生,應該要儘量蒐集證據,儘早讓檢察官及法官了解案件全貎。以本案而言,就是必須讓他們了解,你是一開始就受到眾人圍毆的被害人,而不是從互毆變成圍毆,或一開始就是聚眾鬥毆。至於委任律師,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從你被以被告身分通知到警察局制作筆錄開始,隨時都可以委任律師。至於委任時機,因為各階段律師的工作都不同,以偵查程序(檢察官)而言,因為偵查不公開,無法調閱卷宗,律師只能陪同開庭,撰狀,答辯,但可以減低被告在早期因為不諳法律,作出不利於自己陳述的機會。若案件被起訴(刑事庭),律師就可以聲請調閱卷宗,了解全部案卷,對有利及不利卷證作出較為精確的判斷,並據此作出有效的防禦。所以,究竟何時方是最有利的時機,很難會有一個明確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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