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查賄過程中 如果初次臨時傳訊100人以證人身分出庭應訊 由於是臨時傳訊 假如只有50人應訊 而其中25人被判有罪 ,之後未應訊之50人是否即無需傳訊 如果仍需傳訊而未傳訊 該檢察官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抑或有瀆職之嫌 懇請釋疑 謝謝
律師
A:
您好:
要用這樣的描述去判斷檢察官查案是否符合公平原則,似乎不盡週延.
因為,既然檢察官一開始是以證人身分傳訊,那麼後來將證人轉變成被告起訴,又經過判罪,當然是依據相當的事證認定到案的人確有涉嫌犯罪的嫌疑,才會改以被告身分繼續追查,而事後在起訴後,也經過法官再次確認犯罪,只不過,在判決確定前,還是可以依法上訴尋求法律救濟而言.
至於其他未到案的證人,到底是檢察官從先前的口供及證據可以排除他們的犯罪嫌疑,而不再傳喚他們,或是果真有您所說的不公平辦案,則因為偵查不公開的理由,不論是何人也無法在當時調閱到全部卷證詳細了解.
因此,重點雖在於你所提到的[有仍需傳訊的必要而未傳訊],但除非現在有其他被告可以把全部卷證調閱出來,仔細研究全部卷證,否則,很難單純以其他證人未繼續被傳訊,也因此沒有被改列為被告判罪,就直接推定檢察官辦案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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