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圖片使用的問題?

圖片使用的問題?


吳OO 發問於 2006-04-03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你好:
我是一位創業中的青年,我成立了一間小企業從事家具寢具買賣業,行銷方式是網路行銷,客戶多半也是網路上成交的,我們網路的和作對象是yahoo網業中的購物中心,連結如下:http://buy.yahoo.com.tw/

在我們的銷售產品是以大陸進口貨為主,在我們進口的商品中有一個品牌是在大陸有名的廠商叫羅萊家紡供貨給本公司賣寢具的,本公司同樣是在網路上銷售的方式販賣,而這羅萊個品牌寢具床包類商品在大陸是由香港藝人李嘉欣所代言的品牌,而代言的廣告及照片出現的場所在
1.大陸地區的電視網告 連結>
http://et.21cn.com/star/zhuixing/gangtai/2006/02/15/2465247.shtml
2.大陸地區商品代言記者會上 連結> 
http://sh.sohu.com/20041102/n222802412.shtml
3.羅萊公司網址  連結> 
http://www.luolai.com.cn/culture.asp
4.大陸地區的百貨公司專羅萊專櫃展示看板,
5.本公司在自行至大陸地區的羅萊專櫃賣產中拍取的專櫃展示看板照片,由羅萊公司同意拍攝使用,並在照片中出現的李嘉欣展示看板圖(地點同第4點)

  羅萊公司在請李嘉欣代言時合約及為其廣告所拍攝的照片只開放在大陸地區公開及使用未把台灣加入合約內容,在羅萊公司同意給本公司為目前台灣地區的唯一的進口商代理商,名為tess泰絲並取得正式買賣合約
請問:
一.本公司可以合法地在網路購物中心中,公開使用上述第5點中所提到的那張本公司自行拍攝的照片嗎?
(5.在自行至大陸地區的羅萊專櫃賣產中拍了的照片,並在照片中出現的李嘉欣展示看板圖)

二.如果以這張照片放置在購物中心的網路上是否會造成香港藝人李嘉欣的因權益受損,而向購物中心及本公司提出告訴?

三.羅萊和李嘉欣在新合約中把台灣加入正式代言合約中之前的這段期間使用上述第5點中所提到的照片時,在使用上如何正確的運用避免成為被告者?

謝謝回答!

瀏覽人數:4183
吳宏山

律師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A:  一、著作權與肖相權是不同的權利。利用到有他人肖相之著作,應同時徵得著作權人與肖相權人之同意。
二、羅萊公司專櫃展示用看板照片,在此推定羅萊公司擁有關的著作權;羅萊公司同意 貴公司拍攝該看板照片,羅萊公司自不會對 貴公司主張權利。
三、羅萊公司以李嘉欣代言拍攝看板照片,其使用到李嘉欣之肖相,李嘉欣同意羅萊公司使用其肖相之地域不包含臺灣地區,羅萊公司沒有權利同意 貴公司在臺灣地區使用李嘉欣之肖相。羅萊公司同意 貴公司在臺灣地區使用李嘉欣之肖相,違反其與李嘉欣間契約; 貴公司沒有取得有效授權,不免有被李嘉欣追訴之危險。
四、要使用他人的著作、肖相或其他權利,應徵得權利人同意或授權;若無法取得同意或授權,要避免爭訟,唯一的辦法就是不要使用。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