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想請問我父親因為公司用人頭帳戶免稅,現在因人頭提出沒在我父親公司上班,請問這樣我父親算偽造文書?還有那人頭從93年一直到至今(從93年起就沒繳稅)若要罰會罰很重嗎?若偽造文書加逃稅有可能會被關嗎?
律師
A:
你好:
一般以人頭逃漏稅捐,視手法不同,通常會涉嫌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逃漏稅捐罪,各罪的法定刑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等,所以於具體個案,須由法官視犯罪情節輕重,犯後態度,有無前科等等情形逐一審酌後,於法定刑度內去定罪.關於詳細的法定量刑事由可以參考刑法第57條的規定.如果檢察官同意該被告緩起訴,或是法官願意宣告緩刑,或是判在六個月之內的有期徒刑,以便聲請易科罰金,都可以不必入獄服刑.反之,如果法官宣判六個月以上的徒刑,又不願意同時宣告緩刑的話,就必須入監服刑.
因此,如果案主的父親確實犯罪,除了可以提供有利於自己的量刑事由外,也可以考慮不要要求檢察官或法官調查一些無謂的枝節,讓檢察官或法官覺得不但犯後態度不佳,還白白浪費司法資源,直接向檢察官,或法官表示願意認罪,以換取檢察官同意讓他緩起訴,或法官同意讓他緩刑的機會,或進行法定認罪協商的程序,以便爭取到最符合自己期待的刑期.
參考法條:
刑法第 210 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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