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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的醫療証明


李OO 發問於 2006-03-31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我於3月初騎乘機車與一台轎車發生車禍,對方違規雙黃線迴轉,我閃避不及撞上,當時機車己毀,但人並無感覺受傷(因有穿護具)只有一點疼痛,去醫院醫生也說不用照X光,所以只有拿藥吃,但至這二天,原本車禍摔倒的地方開始很疼痛!瘀血及紅腫開始出現了
請問律師,像如此情況已過了一段時間,才開的診斷証明是否在過失傷害上還有法律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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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事隔那麼久,證明力是會被質疑的。但仍不失為一種證明,如果當時沒報警,就必需先證明有車禍,再來證明你有受傷,請儘量找證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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