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友人在醫療器材大展會場簽訂一份合約
內容如下
1.買賣內容....
2.訂金:拾壹萬元整
於11/17付現金壹萬元整(於11/25前付款拾萬元,再於後付現金一半,尾款90天支票兌現)雙方簽名蓋章
請問:友人目前不想購買了!
1.簽約訂金11萬代表違約金嗎?
2.不買是否也得於11/25前付訂金尾款10萬元?
3.已付現金一萬元的訂金部份可贖回嗎?
4.合約內容無任何有關違約金的條款是否符合10日鑑賞期的消費者保護法?
感謝您的回覆~
A:
你好:
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規定
所以只要是推銷或訪問買賣(如賣場展覽館.試吃等..),之產品即有消保法七天鑑賞期與無條件解約之適用
2.簽約時只付訂金,若不履約,只是已付之訂金被沒收,未付的不用再付.
3.所以建議趕快解約
[quote:74fa34bd93="徐小姐"]律師你好~
友人在醫療器材大展會場簽訂一份合約
內容如下
1.買賣內容....
2.訂金:拾壹萬元整
於11/17付現金壹萬元整(於11/25前付款拾萬元,再於後付現金一半,尾款90天支票兌現)雙方簽名蓋章
請問:友人目前不想購買了!
1.簽約訂金11萬代表違約金嗎?
2.不買是否也得於11/25前付訂金尾款10萬元?
3.已付現金一萬元的訂金部份可贖回嗎?
4.合約內容無任何有關違約金的條款是否符合10日鑑賞期的消費者保護法?
感謝您的回覆~[/quote:74fa34bd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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