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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


呆OO 發問於 2006-03-29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你好:

我想要請問一下一些著作權問題,
我們是賣衣服的,但是有些圖案是老闆自已設計的,卻被別人co走,大量生產加以販賣!
請問我們要怎麼做才能夠自保呢,如果還是被co走了,我們要如何替自已要回該有的權益呢??
為這個問題頭痛不已的人@@

謝謝回答!

瀏覽人數:3933
吳宏山

律師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您所指的「設計圖案」 ,應是著作權法第5條的「圖形著作」或「美術著作」。依同法第84條之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依您所述的情形,對方已侵犯了您的著作權。對方如係複製完整的圖案,屬「重製」之情形,須負同法第91條第1項之責。如係將圖案略為修改,則屬「改作」,應負同法第92條第1項之責。因此您可向侵害權利之人要求停止侵權之行為(即:要求對方停止使用所設計的圖形等),並可依同法第88、88-1、89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惟需注意,如果將來進入訴訟程序,須提出相當的證據,證明您是著作人,而對方是盜用您的設計圖。

【參考條文】
著作權法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88- 1 條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89 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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