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之員工因之前卡債,招債務公司訴請法院強制執行催討
要求本公司將其員工之勞務報酬三分之一予以扣押
但因該員工已由本公司按月扣除預領薪資
且本公司亦有向法院聲明其異議
可今日收到債權人之存證信函,其文所示該異議與法令不合!
想請問:
1、當本公司聲明異議後迄今並未收到法院之回覆或強制執行確定之公文情形下,該債權人指與法令不合,請問是那裡不符法令規定?
2、本公司聲明異議後,法院會有回覆或駁回時,會有來函給本公司嗎?
3、該債務公司(債權人)之存證信函是否還應理會?
謝謝您的回復
A:
一、債權人對第三人(公司)之異議不服,須在十日期間內另以第三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債權存在;本件債權人寄發存證信函,並無任何法律上意義,故第三人是否須回函說明,可自行斟酌。
二、第三人本來就可不附理由異議,法院只須通知債權人即可,並無准駁之權利,亦無再通知第三人之必要。
三、本件第三人係扣除預領薪資,異議確實與法律規定不符,事實上債務人對第三人確有債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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