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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辜的兇手


無OOOO 發問於 2006-03-27 | | 商業流通業

Q: 下面是我去年6月打的回憶我現在的問題是
有警察說對方要告我了要我再去做筆錄
在星期5晚上12:45打電話要我去當地的(我新竹人派出所中壢)
派出所做什麼沒聽清楚 還有拿沒有沒有調解成功的單子
(因為對方要告我法院寄什麼東西來說會用到的)
給他COPY 昨天晚上12.22分又打電話來說單子收到了
還要在做一次筆錄
(上次能逃掉是因受理我案件的警察上的是晚班
他約次日晚上12點我說早上好嗎他說要寫什麼的當時沒聽清楚我說
你打好請別人交給我就好
約10-12點我遲到12:20-30才到
上班有問人知刑事追溯期在場的警察好像不知還要做筆錄的樣子我拿
調解的單子COPY後馬上就走了)

我有聽說刑事案半年內沒開庭就不會開了那要我還要去做筆錄嗎

去年4月19日下午5:30分開車回公司,X主任詢問是否有撞傷人?回答沒有;X主任表示檢查車體有無損壞?

經由我與X主任仔細檢查後,確認車體並無損壞之情形;之後與X主任即刻驅車前往中壢,於出公司巷口時遇X經理,隨即一同前行.

至派出所後,與之做筆錄至晚間約7:30時,一位自稱傷者子女者出現,並當場踹了我一腳,要求立即前往醫院看其母親;途中亦先行購買一盒水果禮品,到達醫院後,傷者反應說她在XXX路XXX號處見到的肇事車號●●●●車上有二人共乘,於被撞時,車上副駕還搖下車窗探頭看她,而傷者更生氣的是:被撞後還被車子拖行數十公尺,當場還有請人追趕.

至此疑點:

1. 當日車上並無副鴐駛,此點XX.XX店人員可為證明,另有4月份排休表可做輔證.

2. 當日駕駛之車●●●●為貨車,應不可能將人拖行十餘公尺後,傷勢會如此輕微,更何況傷者為近60歲之婦人,且我身為駕駛人卻絲毫未感覺到有撞到人.

傷者出院後,我第5次(5/3)去探望她,於離去時,在傷者家門口,傷者當時告訴我車號●●●●不是這台車吧!

疑點3.統倉使用車輛有二台,一台車號***為有加斗篷,另一台為無斗篷車;4月19日及5月3日那二天所開之車輛皆為車號●●●●無斗篷

5 月3日傷者妹妹第一次打電話給我,責問我都未去探望傷者,而且保險公司也都未曾與傷者聯絡,經聯絡X主任經由X經理與保險公司聯絡後確認保險公司人員曾與傷者家屬有保持聯絡,但家屬方面卻堅稱只有剛開始時接過一通之後未曾接過保險公司相關人員之電話.

5月22日傷者妹妹二次來電,又責怪我都沒去傷者家看傷者(我於5月16日時有再去探望過傷者)還表示傷者會提早出院是因為沒錢,才會被家人趕著出院,言談間不斷詢問保險的問題而且要我幫忙

疑點4:傷者在住院期間時,第2次我與X主任及另一同仁-X先生三人一同去醫院探望傷者,傷者反應她不想住雙人房,因她不喜歡與陌生人同住一間,且告訴我醫院單人病房要健保加收2000元(雙人房加收500元),當時是因為醫院無單人病房,才會去住雙人病房;後來傷者出院後,第一次去傷者家探望時,詢問傷者為何這麼快出院,傷者回答說:不喜歡住院,所以提早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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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如果對方所受傷害未到重傷的程度,那麼行為人可能涉嫌的應該是刑法過失傷,或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依法必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始能進行訴追,所以如果被害人沒在6個月內的法定告訴期間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能進行追訴,即使追訴也不算合法.
只是告訴是否合法,最後必須由檢察官及法官去認定,而且被告也難以知悉到底對方有沒有告訴,何時告訴,所以只要警方通知到案,還是要儘早配合到案,釐清案情較為妥當.
至於本件案情部分,建議您在到案制作筆錄時,應該從員警的詢問中,先確定到底案件發生的時間及地點是何時何地,接下來才能針對案件,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明,不管是人證還是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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