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律師:
多年前因購買土地產生糾紛,業經法院訴訟和解
(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未定期限」)
現因給付價金付款方式協商不成,致無法給付價金
賣方據此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我的房屋、銀行存款(文號為全字)
再以給付價金案由向法院起訴
案經法院判決文意:
付款方式未成就且賣方亦未將土地過戶給買方,買方應自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當日將價金給付完畢,自翌日起至償還日止應給付5%利息。
法院同意賣方繳納3分之1價金後得假執行(此假執行是否包含拍賣及拆屋還地),買方須繳納全額價金後得反擔保,此意是否賣方可持判決確定書直接聲請拍賣房屋(房屋現遭查封中)或是須另外再繳3分之1價金後才能執行拍賣程序。
請問:
1、我是否可持已被凍結之銀行定期存款單向法院辦理反擔保?
2、辦理反擔保後是否就可停止拍賣程序,直至雙方談妥付款條件再給付價金?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您所提的判決,應該是地院或高院尚未確定的判決,方有包括假執行之主文,一般准予假執行的主文,會提到同意如原告或上訴人提供請求價值三分之一的擔保後,就可以進行假執行;反之,對造如提供價值全額的反擔保,也可以停止假執行。法院可接受的擔保金,除了現金以外,應該就要提供定存單,國庫券或台支本票等,抬頭要空白,拿到法院,存入法院指定的國庫銀行,每個法院都不一樣,您提到已被凍結的銀行定存單不知是何意?如是查已被對造查封的定存單,應該無法拿出來給法院國庫銀行,實際上無法進行反擔保。
如進行反擔保後,應該可以暫停執行程序,直到判決確定或雙方和解為止。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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