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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後,毀損債權罪是否成立?


徐OO 發問於 2006-03-23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事實)
我的母積欠債務,向農會以房屋抵押貸款約500萬,而擔保人是我,因無法繳息,故農會向我求償.之後我拿出錢給農會,用買賣方式將債務償還,並將房子過戶給我,部份不足的錢轉為我的房貸,(償還之金錢單據均有保留)日前我母親過世,我們兄弟姊妹均辦妥拋棄繼承權,但仍有債務人(民間),向我提出毀損債權罪。
(問題)
請問不知會如何判決?我應如何處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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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由於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除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損害債權人債權的意圖外,還必須在客觀上
1:有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的行為;
2:且時間點必須是在將受強制執行的時候。所以,並非所有會影響債權人權利之處分行為,都一定會構成刑法損害債權罪。
  以本件而言,您似乎是以保證人身分,於母親生前為母親清償債務,以保住房子所有權,那麼依照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在您為母親清償債務後,就承受了農會原來對你母親的債權。
  所以,即使當時是以:由你清償債務-承受房子-塗銷部分抵押權的方式償還欠款,但只要銀行或是您留存當時清償債務的資料,還是可以證明您母親的財產雖然因此減少,但同時原有的債務也因此減少。相對地,雖然形式上您曾幫你母親清償債務,但因為同時您也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所以從法律面而言,您對母親也不再有前述法律規定的債權。
  根據以上的說明,整體而言,你母親的總財產(財產及負債的總和)並沒有因此而減少,也就是說,這樣的行為是一種合法的清償行為,不論是您母親或是後來繼承債務的您而言,都沒有因此得到不法的利益,形式上雖然你在她生前得到房屋所有權,但只要您可以證明曾經為債務人也就是您母親清償對等的債務,就可以說服法官,您在移轉房屋所有權時,並沒有損害他人債權的不法意圖。
  另外可以參考的是,如果在您移轉房屋所有權之時,您母親的債權人還沒有對您母親採取任何法律行為,並因此取得諸如本票裁定,確定的支付命令,或是確定勝訴判決等等執行名義的話,本件損害債權的刑事告訴,也就更不可能成立了。

參考法條:
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A:  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所謂「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得以隨時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者而言。

依照本案問題所述,並無看出其他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然通常此種情形,遭提告損害債權被起訴或成罪之可能性不高!

簡要說明於上,請酌參。

劉家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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