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經常往來美國、日本,有一些美日國家還不錯的家庭藥品,如感冒藥、減肥食品等等,我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嗎?
如果我想販售的話,產品要先經過那些單位檢查??
律師
A:
親愛的網友,您好:
一、按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因此您如果想要自國外輸入藥品於網路上販售,應依上開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為查驗登記。
二、次按藥事法第65條之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如違反者,依同法第91條之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如您於網路上進行藥品之廣告,且非具藥商資格者,將受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15 條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 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二 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第 39 條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
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
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
始得製造或輸入。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申請第一項藥品查驗登記、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變更、移轉
登記及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
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定之。
第 49 條
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
第 50 條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
在此限:
一 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 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
購買。
三 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91 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其標示醫療效能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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