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在網路上遇到一個不肖賣家,前幾日我向他買了一件日本的褲子,問了將近半個月,賣家都說我可以穿,但等收到卻不能穿(她說她31腰能穿,但我28腰卻穿不下,她說褲襠22我量只有18)。
還有她一直說是專櫃品,但我後來把標籤拿去請朋友去問日本專櫃小姐,她說它們的標籤不是那樣子,日本的朋友她還寄標籤給我比對,確實差很多。
這是2張標籤比對http://tw.pg.photos.yahoo.com/ph/pppokimo/album?.dir=/2333&.src=ph
我一直請該賣家退款,她一直不肯,我跟她說褲子不能穿事小,妳還以2800專櫃ㄉ價錢賣給我。
請問這樣是否已經構成蓄意詐欺,我可以怎麼做呢?
感謝!
律師
A:
您好:
如果你所買到的商品,確實是未經授權製造的仿冒品,那麼因為對方事前並未向消費者說明,甚至還有一些客觀事證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以為買到的商品是合法授權製造的真品,商家至少可能涉嫌詐欺罪嫌,消費者除了可以向消基會檢舉外,也可以直接向司法警察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另外,因為對方未經商標權人授權,將商標使用在仿冒商品上出售給消費者,也可能另外涉嫌違反商標法,這一部分可以由警方或地檢署依職權另行查證。
最後,如果你不想直接提出刑事告訴,關於請求解除契約請求退貨部分,可以先書寫一份存證信函表明對方沒有依照當時雙方合意提供真品給你,聲明將契約解除,同時請求退還已經交付給對方的價金。只是如果對方在收函後,還是不願把價金退給你,還是得依循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所以,即使你不願直接起訴,還是建議你在存證信函中加註你已經向律師諮詢認為他的行為可能觸犯詐欺及違反商標法等罪嫌,如果他不願退款,你就要向檢警提出刑事告訴等等陳述,以便增加他的壓力,逼迫他把已收款項退還給你。
參考法條: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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