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如果我們拿明星的照片到相館去製作馬克杯或T恤或月曆,自己留念用,並非大量製作,這樣會違反肖像權嗎?還有,製作的相館會不會因為幫客人做了這樣的服務而侵權呢?謝謝。
A: 已委請律師回覆處理!
A:
拿明星的照片到相館去製作馬克杯或T恤或月曆,雖是自己留念用,未大量製作,但仍屬侵害肖像權之行為,權利受侵害之人,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另,將照片印製到馬克杯或T恤或月曆,涉及重製照片,屬著作權法之範疇,若不符合「合理使用」,則要求製作的人或幫忙製作的照相館,可能會有刑責;權利受侵害之人,都可依上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條文】
民法
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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