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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林O 發問於 2006-03-14 | | 其他

Q: 多年前在鄉下買一塊地建屋,該地因故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共有人訴訟,案經高等法院訴訟和解在案,和解筆錄載明第七項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買受人應將價金尾款全部給付完畢及第十項上訴人如未依上開約定給付價金,即同意地院判決內容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於被上訴人。
該事件雖經數度協商,惟對方對付款方式皆堅持己見,且和解時承諾負責將土地分割完成(第九項載明分割費由我支付),現亦不承認,聲稱不遵從就要拆屋還地,我因經濟不允許(當初在法院就提出說明,法官即考量我方經濟能力,故調解先將價金定妥,付款方式兩造再另行協商,雙方代表均無異議,故達成和解),現對方強勢要求,但礙於經濟立場,我怕答應後無法履行,致遲未簽立買賣契約。
對方即依此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拆屋還地,経閱卷其聲請理由,為遲不協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給付土地價金,置之不理為由,要求法院執行強制拆屋,我曾以民事聲明異議狀並檢附證物(存證信函),向法院遞狀證明其聲明理由非事實,要求法院准於駁回。
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日前前來會勘測量土地,但到場後並未測量即主動幫我們協調,起初我亦樂見能有第3人幫我們協商,以早日結案。故接受法官所提出付款方式,惟對方仍執意不退讓,法官見狀亦未協
調並以要脅口氣要我依對方意見簽約,我向法官說明和解內容及當初在高院對方所作承諾,但法官好像對整個案情不是很了解,最後以1個月時間讓我們再協商,協商不成將作成准於聲請或駁回之裁定。
現我付款方式:預定先付總價金15%之訂金,尾款俟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日全部給付完畢(應未違背高院訴訟和解筆錄內容),與對方所提出條件仍有落差,對方一定不會答應,我實在係因為經濟困難無法答應,絕對不是故意拖延。
我因礙於經濟立場,無法依對方要求給付價金,可能會被認為不盡情理,但我怕如依對方條件簽立買賣契約書後無法履行,可能會違反第十項上訴人如未依上開約定給付價金,即同意地院判決內容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於被上訴人。而面臨房屋遭拆除,無家可住之處境。
本事件由於兩造對付款方式尚未協商出雙方皆可接受之條件,至於價金如何給付亦未定妥,我應無違反和解內容,這樣房子會被拆嗎?
我是一位實實在在做事的老實人,當初亦因經濟狀況不允許,才會購買較市價便宜土地蓋屋,現亦得到應有報應,須付出代價再購買一次,我都欣然接受,但當初在法院承諾並作成和解筆錄對方卻不遵守,協商期間稍有不合他意即以拆屋要脅,現在才深深體會到社會真實面,利益掛帥,沒錢真命苦。
就法的觀點我是不是有違法或該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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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來函應係與本專區「俊哥」所提問之「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拆屋還地?」同一案件,請參照其回覆意見。
二、債務人若認為法院之執行程序有違法之處,可就具體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或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或14-1條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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