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為人車貸作保收到強制支付命令通知後
車貸公司己經找到車子但車子是在當舖
請問可以向法院提報停止強制執行命令嗎?
期盼您的回覆 謝謝!
律師
A: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債權銀行既已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核發支付命令(應係扣押命令)予債務人,是以, 債務人積欠債權銀行之債務逾期未繳,致 臺端為人車貸作保而連同遭受強制執行,此不因車貸公司己經找到車子而有所影響,車貸債務仍存在,除非 臺端就該車貸債務有上述法條規定之情形存在,始得主張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外,否則 臺端仍需清償該車貸債務而該強制執行依法仍無停止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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